晋日《汾阳协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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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1年9月11日

晋日谈判代表签署协定后在日军司令部驻扎的汾阳城牛家大院留影

一、签字时间:
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十二时三十分

二、地址:汾阳

三、两军代表:
基本协定
大日本北支派遣军 代表 田边盛武
晋绥军代表 赵承绶
停战协定
日本山西派遣军代表 楠山秀吉
晋绥军代表 赵承绶

四、签订之协定
第一、《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》
第二、《停战协定》

《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》

一、本共存共荣建设新东亚之目的,晋绥军与日本军成立停战协定,与南京政府合作。
二、依据于南京缔结之中日国交调整基本条约,国内之政治及军事由中国方面自理。
晋绥军之管辖区,先为山西,渐次及全华北。
实力充实时即行努力统一国家,实现东亚和平。
三、阎锡山先任南京政府副主席及军事委员长。将来适当时机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华北国防军总司令。

要领
第一阶段
(一)晋绥军与日本军缔结停战协定。
(二)停战协定成立后,孝义县城交予晋绥军,晋绥军即向以孝义为中心区域推进,阎长官移住孝义县城或隰县,与日本军紧密配合。
(三)合作实现后,日本军集中于军事上必要之地区,晋绥军担任山西省内各地方之治安。其详细办法,随时与日本军商定之。
(四)晋绥军兵力三十万,由山东、河北补充壮丁约十万人,余由山西省内补充。
武器由南京政府给以下列数目之补充:
步枪——十万枝
轻机枪 — —八千挺
重机枪 — —九百挺
掷弹筒 — —四千个
各种炮 — —三百门
及所需之各种弹药。
关于粮食与服装,就地征发,由日本军予以援助。
(五)为整理晋钞,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。
(六)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反共将领,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。
(七)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。
(八)以上各条,必须秘密地,并在可能范围迅速施行之。

第二阶段
(一)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,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督促反共和平。如不接受,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。
(二)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,与日本军合作,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。
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、武器费,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。
(三)山西(共产军)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。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、汽车:
步枪 — —十万支
轻机枪 — —八千挺
重机枪 — —一千八百挺
掷弹筒 — —二千个
其他炮 — —二百门
(四)(晋绥军)兵力五十万,由山东、河南、河北、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,余由山西省内补充。
(五)恢复太原兵工厂。
(六)在此期间,联合各反共将领,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。

第三阶段
(一)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。
(二)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。

附带条件
(一)察哈尔、绥远问题与蒙古民族问题之解决,概由汪、阎商议决定。
(二)西北实业公司、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,俟阎(长官)回来后施行。
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。
日中文各制两份,双方互换保存,日、中各壹份。

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
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
于汾阳
晋绥军代表 赵承绶
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 田边盛武

《停战协定》

晋绥军与日本军互为友军,彼此合作,为向共同防卫之目标迈进,订立协定如下:
第一条 晋绥军与日本军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敌对之战斗行动。本共存共荣之旨,努力解放亚洲民族,建立新亚洲,首先铲除共产主义之破坏而密切合作。
为此交换必要之情报及宣传事宜,进行军事上的合作。
第二条 晋绥军自本协定缔结后,尽速向协定区域发展,日本军当予密切合作。
有关实行此项条款之具体事项另行协议决定。
第三条 日本军协助晋绥军之整备、训练及补充军械。对于征集粮秣,应互相协助。

本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中日文各制两份,双方互换保存,日、中文各一份。

中华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
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
于汾阳
山西派遣军代表 楠山秀吉
晋绥军代表 赵承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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